章程和口头约定不一致,先按这个顺序核材料
先把结论放在前面:在有限责任公司里,公司章程对公司、股东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都有约束力,这是公司法的明文规定;而股东之间的口头约定,要产生变更章程的效果,法律给出的路径是“书面化”——要么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并签名盖章,要么按法定程序经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[S1]。所以发现章程和口头说法对不上时,别急着争论谁说了算,先按固定顺序核对五份材料:现行备案章程、历次章程修正案和对应决议、股东会会议记录、全体股东书面决定文件、股东名册与出资证明书。
需要说明适用范围和版本:本文依据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《公司法》文本(转载发布于2021年,见文末来源),适用于依照该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;合伙企业不设“章程”,其内部关系靠合伙协议调整,规则不同,本文不覆盖。该法其后有过修订,条文序号可能已经变化。因此本文只引规则内容、不列具体条号;如果你要拿条文去谈判或起诉,请先在全国人大网站的“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”检索现行有效版本,逐条核对后再引用。
一个假设场景:分红按口头说的,还是按章程写的
假设三位股东合开一家有限公司。设立时图省事,章程用了登记机关的模板,写明“按出资比例分红”。后来三人吃饭时口头商量:小股东出力多,每年多分十个点。财务据此做了两年账。第三年大股东翻脸,要求严格按章程和出资比例分配,并主张前两年多分的钱应冲抵。
这时候双方其实不是在争“哪句话更有人情味”,而是在争:那顿饭桌上的口头约定,有没有在法律上变成公司的分配规则。要回答这个问题,不能靠回忆谁说过什么,只能靠查文件。
为什么口头约定很难直接压过章程
章程的特殊地位来自两点。第一,效力范围广:它约束的不只是签字的股东,还包括公司本身以及董事、监事、高管,这意味着公司执行层(比如财务)的依据是章程,不是某次饭局[S1]。第二,它的产生和修改有严格的法定形式:设立时全体股东要在章程上签名、盖章;修改章程属于股东会的法定职权,且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[S1]。
法律确实给“不开会”留了一个口子:对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,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,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,但必须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、盖章[S1]。注意这里的关键词是“书面形式”加“签名盖章”——口头约定、微信群里的只言片语,都不符合这个形式要求。
换句话说,口头约定不是完全没用,而是它必须先“落地”成文件,才能和章程站在同一个层级上比较。没落地之前,公司治理层面(怎么表决、怎么分红、怎么转让股权)执行的应当是章程。
先核哪五份材料
第一份: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,以登记备案版本为准。 章程是判断基准,先拿到白纸黑字的最新版本,而不是凭记忆里的“大概内容”。股东有权查阅、复制公司章程,公司拒绝提供本身就是异常信号[S1]。核对时逐条找到与口头约定相关的那一款,确认章程到底是“明文规定死了”,还是“留了口子”——这两者的后续处理完全不同。
第二份:历次章程修正案及对应的股东会决议。 口头约定如果后来被落实过,最可能落在这里。重点核对两点:修正案有没有全体股东或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通过记录;决议内容与口头约定是否一致。很多公司的章程在设立后改过几轮,你以为的“不一致”,可能只是没查到中间那次修改。
第三份:股东会会议记录。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,出席会议的股东要在记录上签名[S1]。会议记录能还原某次讨论到底形成了什么决定、哪些人当场同意。如果口头约定的内容曾在会上议过但没写进决议,记录里的表述方式会影响后续判断。
第四份:全体股东书面一致决定的文件。 这是上面那条“免开会通道”的载体。如果当年股东们签过一份全体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,内容与口头约定一致,那它可能已经具有相当于股东会决定的效力。这份文件往往躺在工商档案或者公司的合同文件夹里,最容易被忽略。
第五份: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书。 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姓名、出资额、出资证明书编号,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签发[S1]。它的作用是确认“当年说那句话的人,现在还是不是股东、持股多少”。口头约定的当事人如果已经转让股权退出,约定的主体基础就变了。
核对顺序:四步走
第一步,确认主体类型。先看营业执照和登记信息,确定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合伙企业。合伙企业没有章程,内部靠合伙协议,本文的分析框架不适用。
第二步,把口头约定的内容写下来,与章程逐条比对。确认是真正的冲突(章程写A,口头说B),还是章程留白(章程没写,口头约定补充),或是章程授权(法律允许章程自行规定,但口头约定没写进章程)。分红就是一个例子:本文依据的文本规定,股东默认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,但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比例分[S1]——不过这个“约定”要产生对抗默认规则的效果,前提是它以有效形式存在。
第三步,沿时间线查第二到第四份材料,看口头约定有没有在任何一处被书面化。找到了,比较那份文件的效力层级和形成程序是否合规;没找到,就进入第四步。
第四步,评估救济和行动。按本文依据的文本,如果已经形成的决议内容违反章程,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[S1]——这个期限很短,而且现行法的期限和起算规则需要另行核对现行条文,发现冲突后要尽快确认时间。如果什么书面文件都没有,那要么补签文件把约定固定下来(走全体书面一致或修改章程的程序),要么接受按章程执行。
一个反例:只有聊天记录,没有签字
假设那三位股东翻了所有档案,只找到当年微信群里的聊天记录:小股东发过“以后每年多分十个点哦”,大股东回了个“好”。没人签字,没开过会,章程也没改。
按本文所依据的《公司法》文本,这样的记录不足以构成“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并签名盖章”,也替代不了修改章程的法定程序[S1]。在公司分配利润这件事上,财务和股东会的依据仍是章程。至于这几个字能不能证明股东之间存在另一层合同关系、能否据此主张返还或赔偿,那属于章程之外的民事法律关系判断,需要结合其他法律依据另行分析——本文依据的来源不足以给出结论,不妄下判断。
这也正是核对材料的现实意义:文件决定了你站在哪个论据上。签了字的书面决定和一段聊天记录,在争议中的分量完全不同。
下一步:把这些材料放进一个文件夹
如果你正遇到章程和口头约定对不上的情况,建议按下面的清单准备材料,无论后续是内部协商、补签文件还是考虑诉讼,都用得上:
- 现行备案的公司章程全文(含历次修正案)
- 与争议事项相关的全部股东会决议及会议记录
- 全体股东签署过的任何书面决定、补充协议
- 股东名册、出资证明书、工商登记档案查询结果
- 口头约定发生时间、在场人、后续履行情况的时间线梳理(书面整理,附上可找到的往来记录)
材料备齐之前,先不要在股东群里摊牌,也不要急着按口头版本执行——一旦按错误版本分红或表决,事后纠正的成本会高得多。章程是公司的“根本法”,改动它只有两条合规路径:全体书面一致,或者按法定比例表决。想清楚走哪条,比争论当年谁说过什么更有用。
——苏婉明
参考资料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,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网站转载,发布于2021年1月,非现行版本,引用前请核对现行有效文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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