章程写“过半数”通过,恰好一半的票算通过吗?
假设一家有限公司开股东会,表决权总共100份,赞成50份、反对50份。章程约定“决议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”,但没写这“过半数”含不含正好一半。这一票之差,决定决议成立还是不成立。结论先行:按公司法条文的通行用法,“过半数”指超过半数、不含正好一半;正好50%不算通过。要写“含一半”,法律和章程的惯用词是“半数以上”。这个区分不是靠猜,而是可以从公司法自身的条文用语对照中看出来。适用情形是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;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表决、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另有规则,文末会说明边界。
需要先说清楚版本问题:本文引用的是来源所载2018年修正的《公司法》文本[S1],其修正记录截至2018年。法规此后是否修订、条文序号是否变化,请以全国人大公布的现行有效文本为准,拿本文去核对你手里的章程时,先确认条文序号。
先分清:这件事归公司法还是归章程管
很多人以为股东会所有决议都有一个法定的通过比例,其实不是。在2018年修正的文本里,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写得很直接:“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,除本法有规定的外,由公司章程规定。”[S1]
也就是说,法律对有限公司普通事项没有统一设定通过比例,比例是章程定的。法律强制规定的只有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那一组大事:修改章程、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、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变更公司形式——这些“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”,章程写低了也不行[S1]。
所以你遇到的问题分两类:
- 表决的是那六类大事:直接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,章程约定不能突破,按“三分之二以上”算。
- 表决的是普通事项:比例回到章程,章程写“过半数”,才产生“含不含本数”的解释问题。
如果你的企业是合伙企业,以上都不适用——合伙企业不设股东会,表决规则走的是合伙协议和合伙企业法,别拿公司法的比例去套。
法律没有一条直接说“含不含本数”,但用法已经给出答案
翻遍公司法,找不到一条写着“过半数是否包含本数”的条文。但这部法律自己给了答案,方式是在同一场合把“过半数”和“半数以上”当两个不同的词用。
看股权转让那一条。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前半句说,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“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”;紧接着后半句说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,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”。[S1] 同一个条文的同一款,前面用“过半数”,后面用“半数以上”。如果两个词含义相同,立法没有必要换词。
再看监事会的对比。第五十一条要求监事会主席“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”,第五十五条却规定监事会决议“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”[S1]——选举用“过半数”,决议用“半数以上”,也是并排使用、刻意区分。
这样的用法贯穿全篇,指向同一个结论:
- “过半数”=大于半数,正好一半不够。 赞成50票、总数100票,没过。
- “半数以上”=达到半数即可,正好一半也算过。 同样50票,过了。
为什么立法要做这个区分?因为“过半数”保证赞成方严格多于反对方,决出一个多数;“半数以上”允许赞成与反对打平时仍然成立,门槛低一档。章程里写的是哪个词,结果就差在这里。
回到开头那个假设:章程写“过半数”,赞成恰好50份——不通过。如果当初写的是“半数以上”,就通过。一字之差,决议命运不同。
判断顺序:四步定下票数怎么算
第一步,确认企业类型和会议性质。 有限公司股东会才走这套规则;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,股东按第六十一条以书面形式作决定即可[S1]。表决的是不是修改章程、增减资本、合并分立解散那六类?是,就跳到三分之二标准,不用再纠结章程写法。
第二步,核对表决权基数。 第四十二条:股东会由股东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;但是,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”[S1]。先看章程有没有另行安排(比如某些股东一票否决、按人头表决),没有才按出资比例。这一步确定“半数”的分母是多少——注意是认缴还是实缴对应的表决安排,也要以章程为准,别直接拿实缴出资表来算。
第三步,看章程用的是哪个词。 “过半数”按超过一半算;“半数以上”按含一半算;“二分之一以上”同“半数以上”。如果章程写的是别的表述,比如“出席会议的股东过半数”,那分母就从全体变成了出席者——这句话其实是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第一百零三条的写法[S1],有些有限公司章程照抄了上市公司的模板。基数变成出席者意味着:出席的人越少,通过越容易,弃权和缺席都会被“稀释”进分母之外。核章程时要留意这一点。
第四步,算票、留痕。 按确定的基数算出赞成方是否达到门槛,然后把表决结果记入会议记录。第四十一条要求股东会“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,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”[S1]。票数卡线的决议,记录就是日后说清规则的凭据。
卡在一半的决议,后果是什么
比例没达到,不是“先凑合着执行”。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司法司法解释(法释〔2017〕16号)第五条,“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”,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,人民法院应当支持[S2]。也就是说,差一票就是决议不成立,从根上不产生效力,而不是可撤销的瑕疵决议。
这和程序上的轻微瑕疵是两个量级。同解释第四条规定,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、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,撤销请求不被支持[S2]。但通过比例不足不属于“轻微瑕疵”——它是成立要件,没有缓冲空间。
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开头那个“含不含本数”的问题值得认真对待:它不是抠字眼,而是决议成立与不成立的分界。处理股权和协议问题的企业,在票数接近一半时,最稳妥的做法不是硬宣布通过,而是补一次表决或者先把章程条款改清楚。
顺带提醒一个期限:如果决议在程序或内容上确有瑕疵,股东可以依第二十二条第二款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”请求法院撤销[S1]。 sixty天是从决议作出日起算的,不是从发现之日起算。
下一步:把这些材料放在一起核
- 现行有效版本的公司法文本:先确认条文序号与本文引用的2018年修正版是否一致,再对号入座。
- 公司章程及全部修正案:重点找三处——表决权是否按出资比例、普通决议通过比例用的哪个词、分母是全体还是出席者。
- 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书:确定每位股东的表决权份额,算清分母。
- 本次会议的通知凭证和签到记录:对照第四十一条的十五日通知要求[S1]。
- 表决票和会议记录:赞成、反对、弃权各多少,是否签名完整。
把章程原文、票数记录和法条放在一起对照,结论通常自己会浮出来。荣骆处理这类问题的习惯也是这个顺序:先核章程用词和表决权基数,再谈票数,最后才谈效力。章程里那句“过半数”,趁下次股东会顺手改成更明确的表述——比如“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(含本数)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”——就不必再赌解释了。
参考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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